保监会集中整治路线图已规划出炉,“亮剑”八

日期:05-08 来源:

整治乱象不手软 保监会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笼子。

对于重资产属性较强的保险业来说,资产负债管理、风险控制能力是决定命运的关键准绳。但从经营理念渐呈激进趋势来看,一些保险机构显然已偏离了良性发展的轨道,难掩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之隐患。

面对这些市场乱象,监管部门坚持不回避、不遮掩,并于近期连续推出系列旨在规范行业的监管举措,整治市场乱象将成为新一轮保险监管的主旋律。一方面将从虚假出资、公司治理乱象等八处“动刀”,同时,通过完善“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等顶层设计强化刚性约束,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得知,目前,监管部门的集中整治路线图已经规划出炉,细至对股东、股权、资本金的穿透性审查。对“偿二代”的完善,也将从修改完善保险公司投资多层嵌套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等细处入手。

“亮剑”八大乱象

保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主要“亮剑”八大乱象: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违规和激进投资、产品不当创新、销售误导、理赔难、违规套费、数据造假。

这些市场乱象中,有的是已困扰行业多年的陈规陋习,比如销售误导、理赔难、违规套费等;有的则是近年来伴随行业环境改变而滋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违规和激进投资等。

这些乱象表面看似独立,但实际上相伴相生。比如,存在虚假注资、违规和激进投资等问题的个别保险公司,往往背后的症结就是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引起的,或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言堂”,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衡、失灵。由此来看,要整治这些乱象,必须要集中、联合整治,直接穿透至底层产品、底层股东。公司治理和内控警报要持续拉响。

据了解,保监会具体的整治路线图是: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集中整治保险资金投资多层嵌套的产品,模糊资金的真实投向,掩盖风险的真实状况,非理性连续举牌,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利用保险资金快进快出频繁炒作股票,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领域大额投资和并购,将短期资金集中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等。

业内人士建议,在整治上述市场乱象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应考虑顶格处罚。比如,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有关当事人、股东应被列入保险业“黑名单”等。同时,对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上位法支持来强化监管措施,应推动保险法的修改完善,尽快以法条形式明确。

风控与经营“两张皮”

这些市场乱象滋生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上的种种漏洞,个别公司的风控机制甚至已“千疮百孔”。

在近年来多次行业内部大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直指一些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公司经营“两张皮”。比如,一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纸面化”问题突出,信用保险等领域操作风险频发;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形似神散”,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发生实际控制人侵占、挪用、违规关联交易等非法转移保险资产的案件;有的内控体系制度不健全,业务管理系统、投资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发生篡改财务、业务数据挪用保费的案件。

业内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6年,保监会开展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有效提升了行业风险管理的意识和制度建设,但也还存在不少风险管理能力不强的突出问题。比如,行业普遍存在重制度、轻执行的问题,风险管控未能切实发挥作用。

内控管理上的漏洞,直接导致少数保险公司的内部管控失效。据业内人士反映,个别公司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由大股东控制,内控基本失效。比如,有的公司“一股独大”、治理结构不完善,故意报送虚假报告,隐瞒公司真正的经营情况和背后的关联关系;有的公司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购买自己发行的次级债、自我注资、循环使用,形成“保费资本化”,绕过了资本监管防线,导致杠杆被无限放大;有的公司通过与关联方交易或构造无实际经济意义的套利交易等手段,粉饰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

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面对复杂而严峻的风险防范形势,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控中的核心作用。”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偿二代”是合理控制行业杠杆率、行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有力抓手,遵循“有多大本钱,做多大业务”的金融规则。

从近期召开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传出的消息来看,保监会正通过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来完善这一顶层设计,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从业内人士处得知,目前,监管部门对二期工程的初步构想是,首先,填补制度空白。包括:制定保险集团监管的配套细则,加强对“大而不能倒”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扩大“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研究建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企业等新兴保险主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修订现行规则。包括: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结合近两年新的市场数据,校准保险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资产的风险因子,加强对保险公司举牌等资金运用行为的监管力度;修改完善保险公司投资多层嵌套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加强风险防范;修订完善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的评估标准,不断提升其科学性。

同时,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把“偿二代”实施落到实处,今年保监会将展开一次“偿二代”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的公司、责任人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惩处,让监管真正持续地“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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