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程序
日期:09-05 来源:未知商业秘密的程序法保护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上海讨债公司: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行为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或有相关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一)公诉与自诉 1.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被害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是被告。遭遇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不可以调解。
2,启诉。自诉寒件是被窘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实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对部分犯罪允许自诉。在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自诉原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是被告。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可以提起自诉的仅限于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或相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在移送起诉时予以注明,人民法院应按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待。.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与珊事案件一并处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或相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在案件的审判阶段,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2.公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对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时效和管辖 1. 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应按照具体犯罪行为的最高法定刑予以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时效分为两种情况:①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为5年;②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为10年。同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管辖
(1)级别管辖: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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