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未规定最低标准 法官建议应做相应调整

日期:05-27 来源: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三中院表示,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互相独立,彼此不受影响。此外,法院还介绍,我国抚养费相关规定出台时间距今已有20余年,也未规定抚养费数额最低标准,随着时代发展,子女抚养费标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中院表示,探望权的行使与支付抚养费系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其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此外,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所享有的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才由法院中止。无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均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中院介绍,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而目前在案件审理中,有关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其主要适用的司法解释出台距今已二十余年,抚养费标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法院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而当下抚养子女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子女的各种其他支出项目繁多。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应属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法院认为,对于类似的教育费用,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

  此外,法律中还缺乏有关子女抚养费数额最低标准的规定。无论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均未规定最低限度的数额。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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