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垃圾案宣判

日期:05-23 来源:

  原标题:广西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垃圾案宣判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4年10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向江中倾倒垃圾导致全城停水

  2016年9月3日21时30分左右,梧州市藤县群众向藤县环保局反映,有船舶在藤县浔江登洲岛河段倾倒垃圾,船上有一台钩机,水岸边满是垃圾,周边臭气冲天。

  藤县政府立即将环保、海事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工作组在登洲岛发现了被举报的“平南永佳0585”船只,该船装载着垃圾,船上的小型钩机正在将船上的垃圾勾到江中倾倒,部分垃圾已进入浔江中。

  工作组发现,涉案船当晚倾倒了约100吨生活垃圾,垃圾倾倒地点位于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距离县城取水口上游约8.5公里。经排查,该地点到县城取水口江段没有工业排污口,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没有化工企业,也没有排汞企业。

  藤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协调会,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公司从2016年9月3日23时起停止取水。 9月4日,梧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涉案船船舱废水及船头、船舱旁、船上游500米、船下游500米、县城水厂取水口等点的地表水进行采样,发现涉案船舱渗滤液的总汞为25.9μg/L、总镉为0.297mg/L、总铬为0.56mg/L,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藤县环保局对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浔江段水质进行监测,根据市、县应急调查工作组现场检查分析后,县政府于9月4日12时对县城水厂恢复取水,停止取水共13个小时。

  400吨生活垃圾偷运至广西倾倒

  唐某标是涉事船只的船长,据其供述,船只由唐某孟租用。2016年7月28日,唐某孟叫其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与码头方代表吴某发签订了一份“垃圾委托运输协议”,约定该船在该码头装载垃圾,并自由安排卸货点。

  2016年8月24日、25日,唐某标驾驶的船在厦岗码头装了400吨垃圾,28日凌晨,其开船离开厦岗码头开往藤县,同年9月3日到达藤县。当天21时许,他们把船开到登洲头,23时许,钩机司机黄某文将船上的垃圾用钩机倾倒在江边,倾倒了约100吨垃圾后被相关部门控制。

  唐某孟也在船上参与了此次行动,他辩称承包船只做运输生意。2016年7月,吴某明与其联系垃圾运输、处理事宜,约定每吨垃圾的运输、处理费是30元。8月24日、25日晚,他收取了吴某明1万元运费,剩余2000元运费约定等处理完垃圾才给。

  调查发现,吴某明提供的垃圾来自于潘某全。2016年4月,潘某全的公司承包处理东莞市长安镇的生活垃圾。潘某全与吴某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由吴某坤对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吴某坤又将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的工作转包给吴某明。

  3名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领刑

  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全与吴某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约定以100元/吨的价格由吴某坤对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吴某坤又以70元/吨的价格将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的工作转包给吴某明。

  2016年7月,吴某明联系被告人唐某孟,以30元/吨的价格将垃圾转交给唐某孟运输、处理。8月24日、25日晚,唐某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约400吨垃圾上船。后被告人唐某孟等3人驾驶该货船从上述码头出发,于同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某孟指使唐某标将该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登洲头,并吩咐黄某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3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唐某孟作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决定并指挥运输、倾倒垃圾;唐某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方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驾驶船舶运输并协助倾倒垃圾;黄某文操作钩机直接将垃圾倾倒到江里,3名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被告人唐某标、黄某文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相对较轻,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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