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残观看者 生产厂家燃放者被判共赔偿

日期:05-19 来源:

  记者16日从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何坤(化名)五兄弟为给母亲祝寿,购买烟花进行燃放,致原告观看者何林(化名)左腿炸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该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生产厂商承担70%责任,五兄弟因为未在安全距离之外燃放烟花担责30%,双方共赔偿47万余元。

  2014年8月2日,盐亭县富驿镇居民何坤等五兄弟在场镇设宴,庆祝母亲生日。当日,何坤五兄弟在场镇烟花爆竹销售商(下称销售商)购买了八箱南充市某花炮公司(下称生产厂家)生产的大烟花,当晚8时许,何家兄弟五人租车搭载部分亲友,回老家燃放烟花以示庆贺。

  燃放烟花时,29岁的何林正在家中,站在堂屋门口观看烟花,此时,他距离烟花燃放地20米左右。意外也在这时发生,当烟花放到第六箱时,其中一颗烟花升到半空没有爆炸,掉在何林堂屋门前地上才爆炸,何林的左腿被炸伤。

  次日,伤势严重的何林转至成都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爆炸伤: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胫前动脉断裂、左胫前肌、左腓深神经断裂;左小腿大面积皮肤软组织缺损。其后四次住院,共计治疗一年多时间,支付医疗费用14.5万多元。

  2015年11月,何林被鉴定为8级伤残。随后,他认为是厂家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燃放者欠缺安全意识,导致其受伤残废,因此,将生产厂家、销售商和何坤等五兄弟诉至盐亭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烟花生产厂家是经依法登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庭审中,生产厂家辩称,爆炸后的整个烟花空壳壳体完好无损,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说明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质检部门的合格报告,也说明烟花系合格产品。其次,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安全区域ㄒ50米”,标明烟花的观看距离是ㄒ50米,何坤等人在燃放烟花时,负有仔细阅读外包装及指挥在场人员安全观看的义务。而何林是在距离烟花燃放地点20米处受伤,何林与燃放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厂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该法院审理认为,何林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受伤确系烟花爆炸所致。何坤等人未在安全距离之外燃放烟花,对造成何林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定由生产厂家承担70%的责任,何坤五兄弟共同承担30%的责任,共计赔偿47万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有发生。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摊点购买。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证据。 (杨勇 刘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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