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醉驾自作自受追悔莫及

日期:05-17 来源: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内醉驾自作自受追悔莫及

  “酒后驾车可能不会被查到、不会引起交通事故。”这个充满侥幸的假设,带来了数不尽的悲剧,也让无数人为此付出代价。5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法院了解到,今年4月,该院就审理了两起在缓刑期内醉驾的案子,被告人郭发武、李强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2016年9月末,年仅19岁的小伙郭发武与朋友聚餐,几人相谈甚欢,一时高兴便喝起了酒。之后,满身酒气的郭发武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回家途中,逆向行驶在某路段时与两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均受损坏。

  案发后,郭发武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公安机关提取了郭发武的静脉血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mg/ 100ml,属醉酒状态。

  庭审过程中,郭发武后悔不已,“就差这么几天,我的缓刑考验期马上就满了,我放松了警惕,没有把好最后这道关,真是得不偿失……”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发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郭发武此前被该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鉴于此次醉驾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5月2日,章丘区法院对其作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无独有偶。2015年,李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他仍没有悔悟。2016年11月,李强与同事把酒言欢后,开车送同事回家。在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检测,李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系醉酒驾车。

  回忆着当时的情景,李强表示自己是明知故犯,“当时就是存侥幸心理,总觉得没事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很后悔,对不起我的家人……”4月30日,章丘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撤销对其此前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两罪并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此办案法官提醒,一定要自觉守法,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自由为代价,否则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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