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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护见义勇为 需要全国统一立法
日期:03-05 来源:未知纵深话题
鼓励保护见义勇为 需要全国统一立法
李英锋
参加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桂平提交提案,建议把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上升到国家层面,完善长效保障机制,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悲剧。张桂平委员认为,见义勇为事业是一项光荣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工作规范,推动见义勇为工作体系化、规范化、现代化。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一直持褒扬、鼓励、支持的态度。然而,目前专门调整见义勇为的法律均为地方法规,在全国层面尚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
现行法律体系对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以地方法规为主的鼓励保护模式还存有一些短板和不足。比如,有些地方法规调整见义勇为的范围适用“本地户籍+本地行为”原则,有些地方法规则适用“本地行为”原则,导致对于“外地人”实施的见义勇为,可能出现“两不管”现象,这方面的扯皮案例并不少见。
有的地方法规存有申报时效较短或时效模糊的问题,给一些滞后的见义勇为申报造成了障碍。有的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对象设定模糊,致使认定部门在认定过程中做出狭义理解,把救熟人、救朋友等行为排除在见义勇为认定范围外。另外,有些地方法规还存在着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抚恤标准相差甚远以及后续保障机制不到位、不健全等问题。
整合现行法律规定,统一制定全国层面的见义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可以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统一见义勇为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时效,堵住保护漏洞,消除保护缝隙。同时,还可以设定更符合实际需求、更加合理、公平的激励措施、奖励标准、抚恤标准,夯实相关地方、相关部门的责任,完善长效、兜底保障机制,从根本上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减少甚至杜绝让见义勇为者流汗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全面提升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激励水平。
在全国层面针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在形式上就具有突出的积极意义。法律层级的提升,顶层制度的完善,能够彰显政府和社会对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重视程度的提升,并释放出强烈清晰的信号,有助于激发民众的见义勇为意识,弘扬社会正气,凝聚鼓励、支持见义勇为的社会共识,营造呵护见义勇为的良性氛围。
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过制定全国层面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建议,法律专家、公益人士、媒体以及不少民众也都发出过此类呼吁。立法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重视这一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评估、研究,拟定立法规划,力争早日完成全国层面的见义勇为立法,依法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救助、表彰制度,构建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回应民意关切。
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是一件大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值得全国统一立法,也需要全国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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