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尊严 网络“社死”不是小事

日期:02-23 来源:未知

  2月21日,最高检举行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人格权”这个概念,已经随着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而日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什么是人格权、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最高检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对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对大众来说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例如,“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出轨”案中,郎某、何某捏造受害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发布到网络上,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
 
  可以看出,人格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权利。它包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一旦被侵犯,虽然未必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却会使得受害者在精神上极其痛苦。例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因为无法承受网络暴力而罹患抑郁症。在一些涉网络暴力案件中,有受害者甚至因为不堪谩骂而自杀。
 
  网络时代,人格权受侵害成为普遍“痛点”。网友们用“社会性死亡”来指代个人在互联网上尊严的丧失。“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让人“社死”很容易,但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却很难,对网暴者的责任追究更是难上加难。
 
  在过去,人们对保护人格权往往不够重视。网络上造谣诽谤、信息泄露等现象并不少见,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并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人格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另一方面,从刑法来看,诽谤罪一般是自诉罪,受害人取证非常难,维权成本高,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在“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出轨”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就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更为高层次的需求。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之后,必然在精神层面有更高的要求。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满足人们对人格尊严的更高需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的尊严既要体现在线下,也要体现在线上;既要在日常生活中维护,也应在司法实践中凸显。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以人为本”,就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期待基层司法机关以指导性案例为鉴,让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网络时代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强大司法合力,让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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