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从严惩处
日期:05-09 来源:中新网5月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今日表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从严惩处,从严设置定罪量刑标准,对内部人员从重处罚,对关联犯罪的惩处作出明确。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会上,有记者提问,《解释》在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上有哪些考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做出解答。他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对每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是有危险的,所以这个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数量呈大幅增长的趋势,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都受到严重的威胁,涉案个人信息的数量可以达到几百万、几千万条,甚至上亿条。
他介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贯彻的修法精神也是从严惩处,比如提高法定最高刑等。《解释》实际上也是遵循从严惩处的精神,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从严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不管是《刑法修正案(九)》,还是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都规定了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到底什么叫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解释》作了明确,按照信息的类型、数量、用途、主体等,设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比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
二是重点打击源头,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也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的,从重处罚的。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比一般人更低,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也就是减半处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三是在刑法适用上,做到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判处罚金,《解释》规定,一般是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这也体现了从严的精神。
四是对关联犯罪的惩处作了明确。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联犯罪的有两个。第一个关联犯罪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刚才我介绍了,对设立网站、设立通讯群组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定罪。第二个关联犯罪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个罪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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