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民事争议还是刑事犯罪?

日期:06-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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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乱伸,那么这个社会就会缺乏活力,社会治理成本也一定非常高昂。
 
  据报道,南京一位李姓女子因虚构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骗保近300万元,目前已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但不少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纷纷表示“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复盘案情,经过大致如此: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她首先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其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找到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一旦出现延误,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航班如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退票,以减少损失。
 
  此事引发不小争议。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但法律植根于生活,服务于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气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该案中,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但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非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支付了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是民事争议,不会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这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
 
  哈耶克就曾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如不愿看到类似行为,首选办法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奇思妙想,鼓励人们赚钱致富。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就李某的行为来说,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机,但难言犯罪。
 
  从法律层面讲,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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