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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物业公司妨碍法院执行人员调查 法院开三十万罚单
日期:07-14 来源:未知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大楼,北京一物业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出的30万元罚单。近日,该物业公司已将罚款交至法院。
2019年5月8日,梁溪区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赴北京某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要求进入的情况下,遭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现场一段视频显示,执行人员要求进入大楼进行执行工作,请物业公司配合。物业人员称该公司内部有规定,不让上楼。在执法人员质问,内部规定是否可以违背法律规定时,该物业人员依旧拒绝执行人员进入大楼。当被告知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时,对方还连声回答可以。
梁溪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5月28日,该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同月31日,物业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物业公司于6月10日向梁溪法院主动缴纳了30万元罚款,并出具了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悔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妨碍调查取证的单位处以5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甚至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类似情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此案例足以引起这些“任性”的物业公司警诫。
法官提醒,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所应遵循的司法准则。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加强遵法守法意识,一切内部规章和行为规范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该案中物业公司必须对其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有正确的认识,只有遵法守信、依法管理,纠正漠视法律、轻视执法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才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成为遵章守纪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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